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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個環團上午公開要求環保署或行政院應,協助雲林買回林內焚化廠轉作他途;環保署表示,要政府買回於法無據,雲林縣政府必須完成焚化爐驗收運轉,才可補助。 林內焚化廠是由業者出資興建,再由政府以保證垃圾量方式,分20年攤還部分建設費,20年後由產權業者民有民營,但因選址不當經當地民眾提起上訴,成為第一個提起環評無效的行政訴訟案,且最高法院也撤銷環評結論。 今年中部四縣市爆發垃圾大戰,雲林垃圾無處可去,但林內焚化廠遲不啟用遭外界質疑「自己垃圾為什麼不自己燒」,雲林縣長李進勇的說法是,林內廠是官商勾結與行政疏失的產物,所以無法啟用。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,林內廠選址不當,招標興建過程賄聲賄影,雲林縣政府於2006年與得標廠商達和解約,但仲裁結果要求雲林縣政府賠29.5億買回林內廠產權,財政吃緊的雲林縣政府賠不起,於是達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拍賣縣府土地,他呼籲政府出面買回林內廠。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詹順貴表示,如果依合約雲林縣保證垃圾量方式分20年攤提費用,要付出80億元本金與利息,縣府根本不可能負擔,當初簽下合約的雲林縣政府及環保署嚴重瀆職,現任環保署長還要求先啟用林內焚化廠,應該下台。 住林內鄉的律師吳德雄表示,林內焚化廠選址不當,且環評有明顯瑕疵遭最高法院撤銷,環保署當初監督不力,應負一半賠償責任。 針對外界質疑雲林為什麼自己的垃圾不自己燒,詹順貴表示,林內焚化廠距淨水場太近,且該地已屬空汙嚴重區域,啟用焚化廠將加重當地空汙,目前全台有24座焚化廠,仍有餘裕可處理全台垃圾,不差一座林內焚化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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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陸雨韻臨拿暗最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